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器具普及更新工作的通知
办节约〔2024〕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节约用水条例》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促进公共机构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机构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国管办发〔2021〕33号)有关要求,水利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器具普及更新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公共机构节水器具普及更新的重要意义
公共机构数量众多、用水量大,是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点领域。《节约用水条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和《国家节水行动方案》等法规政策制度,就公共机构发挥节水表率作用、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产品、提高节水器具使用率等作出明确规定。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器具普及更新工作,是贯彻落实节水法规政策制度及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的重要任务,是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的内在要求,是强化从源头到终端、从硬件到管理全过程节水的重要环节,有助于提升公共机构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切实发挥公共机构表率标杆作用。
二、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节水器具普及更新
(一)制定工作计划。中央和国家机关组织开展本级公共机构节水器具普及更新工作,制定节水器具普及更新工作计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组织本辖区公共机构节水器具普及更新工作,制定省级工作计划,明确相关单位任务分工和本辖区工作目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于2024年10月底前将工作计划报水利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二)摸清器具底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组织指导公共机构对照国家水效限定值、水效等级强制性标准等技术标准(节水器具水效等级指标值见附件),核查水嘴、便器、淋浴器、净水机等四类用水器具的相关技术指标,掌握用水器具的类别、数量和功能现状,建立用水器具台账。
(三)开展普及更新。公共机构新购置用水器具必须达到2级以上水效标准。对存量用水器具,要坚持节约优先、宜改则改、有序推进,结合实际确定改造和更新计划。对不符合节水器具水效标准规定但具备改造条件的用水器具,优先采用加装水嘴起泡器、更换便器冲洗阀、合理控制供水压力等低成本手段进行改造,确保改造后达到2级以上水效标准。对不具备改造条件或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要及时更新为2级以上水效的节水器具。对废旧用水器具,要加强回收循环利用,一体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四)推广先进技术。统筹考虑更新成本和节水效益,鼓励黄河流域、南水北调东中线工程受水区公共机构和各地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机构项目,优先使用获评用水产品水效领跑者或其他达到1级水效的节水器具。鼓励学校等公共机构按照《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更新节水型洗衣机、洗碗机等。公共机构要统筹开展节水设施建设,大规模绿化用水应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因地制宜利用再生水、集蓄雨水和空调冷凝水等,积极使用智能水表、自动化用水终端、智慧节水平台等新技术。
(五)强化节水管理。公共机构应坚持节水器具普及更新和节水管理两手抓,建立节水管理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巡回检查、设备维护、用水计量等用水管理制度,严格节水器具日常管理。针对重点用水器具、设备制定节水措施,杜绝“跑冒滴漏”问题,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巩固和深化节水器具普及更新成效。
(六)加强节水宣传。公共机构要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大力弘扬节水文化,普及节水知识,在洗手间、开水房等用水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节水提示,积极组织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节能宣传周等节水主题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公民践行《公民节约用水行为规范》,形成绿色低碳、简约适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七)推进节水型单位建设。各级水行政管理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将节水器具全面普及作为节水型单位评价标准的必备条件,按照标准化建设有关要求,推动公共机构积极建设节水型单位。要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三、有关要求
(一)加大支持力度。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公共机构节水工作,发挥水效标识、节水认证等节水市场机制作用,多措并举支持公共机构节水器具普及更新工作。鼓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多渠道争取资金支持。推广合同节水管理,支持小型、分散节水改造项目,采用整体打捆方式实施合同节水管理。
(二)分类推进实施。实行独立核算的公共机构应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物业代管、合署办公等统筹用水管理的公共机构由节能节水工作责任主体牵头实施。鼓励其他公共机构协调物业管理单位,参照开展节水器具普及更新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公共机构节水监管,严格公共机构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对不符合节水管理有关要求的公共机构,按规定核减计划用水指标,督促问题整改和工作落实。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强化保障措施,压实各级责任,动态跟踪工作进展,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水利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附件:节水器具水效等级指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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