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实施意见》印发
时间:2023-07-20
来源:河北省水利厅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全省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建立健全节水评价机制,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等文件,近日,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政务服务办公室联合印发了《河北省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实施意见》明确了总体要求、适用范围、评价环节、评价内容、实施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编制了节水评价篇章参考提纲,列出了万元GDP用水量等10项节水指标参考标准,为各地落实节水评价制度提供了路径、指明了方向。
《实施意见》规定,实行节水评价信息报告和统计台账报送备案制度,县级节水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25日前,将本季度本行政区域的节水评价工作情况、登记台账及节水评价篇章(含节水评价登记表)、审查意见等报市级节水管理机构备案,市级节水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将本行政区域的节水评价工作情况、登记台账等上述资料报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备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节水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跟踪评估,推动节水措施落实到位;编制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科学规范编写节水评价篇章;审查单位应规范公正组织技术审查。
《实施意见》提出,要坚持节水优先、以水定需、量水而行、高效利用,严格水资源刚性约束,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现有前期工作中突出节水的优先地位,强化规划制定、建设项目立项、取水许可中节水管控要求。分析节水政策制度符合性,对标同类地区(行业)先进用水水平,客观评价规划和建设项目取用水节水水平,合理核定规划和建设项目用水规模,提出客观公正的节水评价意见,从严叫停节水评价未通过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