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计划用水实施细则(试行)》出台
为深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实行水资源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加强计划用水管理,依据《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江苏省扬州市水利局会同市住建局于2022年9月15日联合出台《扬州市计划用水实施细则(试行)》,并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细则分为三十三条,对适用范围、各级管理职责、计划用水指标下达流程、年计划用水总量增加核减条件、计划用水考核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适用范围。扬州市行政区域内用水计划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考核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该细则。
二是各级管理职责。扬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计划用水制度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承担。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制度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承担。
三是计划管理范围。扬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地表水、地下水用水单位以及年使用公共供水水量20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单位(以下简称计划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其他非居民用水单位逐步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四是信息共享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计划用水管理信息系统,与计划用水户建立水信息共享和预警机制。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量信息共享机制,并配合做好计划用水工作。
五是用水计划核定和下达。地表水、地下水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公共供水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供水主管部门下达。明确了定额管理户和计划管理户用水计划的计算方法。
六是计划的增加和核减。用水单位需要调整年度计划用水总量的,应当向用水计划下达部门提出调整建议并提交相关材料;明确了不予调整计划以及增加或减少计划下达系数的情形,并对不同情形的系数值进行了规定。
七是用水计划执行情况核查。对计划用水户实行季警示、年考核计费。年度超计划(定额)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水费)。
下一步,扬州市水利局将以细则为抓手,加强计划用水管理,贯彻落实新时代“节水优先”方针,进一步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为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