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印发实施
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方针,认真落实《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有效推动河北省节水评价工作开展,7月8日,河北省水利厅印发《河北省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了节水评价内容和适用范围,细化了实施安排和工作流程,制定了参考编写提纲,对河北省全面推行节水评价提供了技术指导和工作遵循。
《实施意见》明确了节水评价的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提出要突出“节水优先”,对标国内外、省内外同类地区(行业)先进用水水平,评价规划和建设项目取用水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从严叫停节水评价未通过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要求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水利工程项目、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均需开展节水评价。
《实施意见》规定了评价环节和评价内容。水利规划要在规划编制阶段开展节水评价;水利工程项目要在工程规划、项目立项及取水许可阶段开展节水评价;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需在水资源论证阶段开展节水评价;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需在取水许可阶段开展节水评价。节水评价要分析规划和建设项目及其涉及区域的用水水平、节水潜力,评价取用水必要性和可行性,衡量节水指标先进性,评估节水措施时效性等,提出评价结论和意见。
《实施意见》对实施安排进行了实化和细化。明确指出节水评价不涉及新增审批事项,不改变原有审批主体;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担相关行政审批的机构,负责节水评价审查工作。具体指出用水不符合节水政策标准、水资源配置方案不符合节水要求、受水区现状节水潜力大、节水目标指标不先进、取用水规模不合理、节水措施方案不合理或严重缺项等6种情形不予通过节水评价。
《实施意见》制定了节水评价工作流程图,提出节水评价台账管理要求,制定了节水评价指标和参考标准,编写了节水评价章节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参考编制提纲,列出节水潜力计算公式,为各市县实施节水评价提供了明确的技术路线和参考标准,对全省开展节水评价提供了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