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全面加强水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实施意见
鲁水节字〔2023〕2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水利部关于全面加强水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工作的意见》(水节约〔2023〕13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深入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围绕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推动全社会节水控水、健全节水激励约束机制等关键共性问题,统筹施策,靶向发力,推进水资源总量控制、科学配置、全面节约、高效利用,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有力的水资源保障。
到2025年,水资源节约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全省节水制度体系、管理机制基本健全,全社会节水意识不断增强,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提高;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41.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较2020年下降16%、10%,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5以上,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4%左右,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5%,非常规水利用量达到15亿立方米,90%以上的县(市、区)达到节水型社会标准。到2035年,节水护水惜水成为全社会自觉行动,建成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要求相适应的节水制度体系、管理机制和市场机制,形成与产业规模、经济结构、空间布局等相协调的水资源节约高效利用格局。
二、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
(一)坚持“四水四定”。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加强水资源用途监管,防止擅自改变取水用途、变更用水范围。禁止调水冲污,严禁以生态补水为名人造水景观。研究制定加强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推动相关行业规划、重大产业和项目布局、各类开发区和新区规划开展水资源论证。认真落实节水评价制度,强化节水评价审查把关,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不通过的,不得批准该规划和取水许可申请。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高耗水项目建设、规范园区扩区调区,有序推动高耗水项目向水资源条件允许的工业园区集中。认真落实深层地下水禁采相关规定,逐步关停用于农业灌溉的深层地下水取水井。(厅水资源管理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厅发展规划处、厅行政许可处、厅调水管理处按照职能分别负责)
(二)强化用水指标管控。加强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管理,将年度用水总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非常规水最低利用量等控制目标,逐级分解到县级行政区。推动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可用水量,合理拟定区域农业、工业、生活和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计划。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加强建设项目取用水指标、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用水定额等指标的符合性审查。持续推进河湖水量分配,配合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做好跨省河湖水量分配工作,深化细化跨市跨县水量分配。推进全省地下水管控指标划定,尽快明确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双控指标。(厅水资源管理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厅农村水利处、厅行政许可处按职能分别负责)
(三)严格取用水管理。从严审批新增取水许可申请,修订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对未按规定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的不予受理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审查不通过的项目坚决不予批准取水许可。严格落实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要求,加快实施超载区综合治理,争取尽早解除取水许可限批。巩固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及“回头看”成果,加强取水口动态管控,完善“一张图”管理,持续规范取用水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制定出台加强地下水管理的意见,联合省有关部门印发《山东省“十四五”重点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项目,持续推进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等重点区域地下水压采。(厅行政许可处、厅水资源管理处按职能分别负责)
三、健全节水制度政策
(四)深化用水权改革。依据我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地下水取水总量指标、外调水可用水量等成果,规范明晰区域初始水权,加快明晰取水户取水权和灌溉用水户用水权。健全用水权市场化交易相关制度,推进全国用水权交易系统应用,规范开展区域水权、取水权、灌溉用水户水权等用水权交易,推动水要素市场化流转,提高水要素配置水资源的效率。探索典型地区“水源置换、价水分离”等水资源市场化交易模式,鼓励通过水权收储等方式促进用水权交易。(厅水资源管理处牵头,厅调水管理处配合)
(五)完善节水制度标准。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推动各级建立健全衔接配套的节水制度体系,强化节水法治保障。健全完善节水标准体系,持续制修订完善覆盖农业、工业、服务业、城镇生活等主要用水行业的用水定额标准体系,尽快出台《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技术规程》省级地方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节水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牵头,厅政策法规处、厅科技与对外合作处配合)
(六)深化水价形成机制改革。加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建立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落实“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定价办法,逐步推行“两部制”水价机制,稳妥推进多水源供水区区域综合水价改革。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实施德州市宁津县、齐河县豆腐窝灌区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国家试点,组织开展省级试点。(厅财务管理处、厅农村水利处按职能分别负责)
(七)落实节水激励政策。鼓励各级制定节水奖励办法,对节水工作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积极争取给予表彰奖励。用足用好督查激励政策,对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力度大、成效好的地方,在安排水利资金时给予奖励支持。广泛宣传“节水贷”融资服务政策,鼓励有需求的企业积极申报,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节水项目优先给予支持。加强典型示范项目扶持,培育优质成熟的节水服务企业。(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牵头,厅人事处、厅财务管理处配合)
四、推进全社会节水控水
(八)推进农业节水增效。推进25处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提档升级骨干灌排设施,提高灌溉水利用效率和效益,推动在水土资源条件适宜地区新建现代化灌区。积极开展节水型灌区和灌区水效领跑者创建,到2025年创建20处节水型灌区。鼓励发展旱作农业,推行适水种植。衔接相关部门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积极推广水肥一体化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完善农村集中供水设施,加强老旧供水管网改造,提升节水能力。(厅农村水利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按职能分别负责)
(九)推进工业节水减排。以高耗水行业节水增效为重点,推动火电、钢铁、石化化工、造纸、印染、食品等高耗水企业认真执行行业用水定额,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采用先进适用节水技术装备,实现水循环梯级利用。推动重点用水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水效对标达标,将水平衡测试结果作为申报或者复核节水载体的重要依据,尽快将纳入国家、省、市三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中的高耗水企业全部建成节水型企业。鼓励园区和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企业设立水务经理,加强园区和企业内部用水管理,探索完善用水节水末梢治理机制。(省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
(十)推进城镇生活节水。按照水利部新修订印发的《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持续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经济开发区等区域可参照创建,对水利部已公布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区)进行分批评估。启动水资源集约节约示范县建设,巩固提升节水型社会建设成效。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开展节水型单位、居民小区建设,加快推进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到2025年,全省80%以上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50%以上县级党政机关以及沿黄地区全部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建成节水型单位。深入实施黄河流域高校节水专项行动,实现高校计划用水管理全覆盖,到2025年,全省60%以上高校和黄河流域全部高校建成节水型高校,超定额、超计划用水问题基本消除。(省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
(十一)加强非常规水利用。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的指导意见》(水节约〔2023〕206号),将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不断扩大利用领域和规模。对超出非常规水最低利用量控制目标部分,不计入用水总量考核指标。在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计划用水核定、节水评价等工作中,严格落实非常规水利用配置相关要求,对火电等工业企业和园区按规定配备再生水等非常规水。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未论证非常规水利用或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但未有效利用的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推动工业生产、市政杂用、生态环境等领域优先利用再生水,鼓励支持沿黄和水资源匮乏地区建设再生水项目,扎实推进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国家试点。推动淡化海水综合利用,逐步提高配置量和覆盖范围。矿坑涌水量和微咸水丰富的缺水地区加强矿坑(井)水和微咸水利用。(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厅水资源管理处、厅行政许可处按职能分别负责)
(十二)大力推行合同节水管理。认真落实水利部等九部门《关于推广合同节水管理的若干措施》(水节约〔2023〕242号),在公共机构、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等领域积极推行合同节水管理,结合高校节水工作大力推广高校合同节水管理。因地制宜推行效益分享型、效果保证型、费用托管型等典型模式,探索创新合同节水管理模式。利用节水补助资金或其他渠道,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等形式对合同节水管理项目予以支持。通过合同节水管理方式节约的水量可参与水权交易,财政预算单位实施合同节水管理项目支付给节水服务企业的经费,可根据预算管理规定作为费用合理列支。将合同节水管理纳入有关节水载体评价标准的鼓励指标或加分项,加强典型案例宣传推广,营造推行合同节水管理的良好环境。(省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
五、严格节水监督管理
(十三)加强用水定额管理。按修订周期实施用水定额动态更新,提高用水定额的覆盖率和先进性、适用性。强化用水定额在规划编制、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取水许可、计划用水、水价机制等方面的约束调节作用,督促指导各类用水主体在用水管理中认真执行用水定额,推进用水定额精细化管理。按照国家要求,认真做好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服务业强制性用水定额执行应用工作。(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厅行政许可处按职能分别负责)
(十四)规范计划用水管理。认真落实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水节字〔2023〕1号),推动各级理顺计划用水管理机制,明确用水计划申报、核定、下达、考核等要求,完善管理台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纳入取水许可管理和其他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单位计划用水管理全覆盖,严格落实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提升计划用水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水平。(省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
(十五)完善取水监测计量体系。健全我省国家水资源监测体系,在重要断面、重要取水口配备监测计量设施。推动地表水年许可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许可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调水工程取水分水口和向河道外生态补水的规模以上的取水口,以及5万亩以上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计量设施。压实取用水户取水计量主体责任,提高取水计量率和在线计量率,保证监测计量数据质量。深入落实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及我省实施细则,动态更新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按照水利部部署,认真组织编制节水统计年报。(厅水资源管理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按职能分别负责)
(十六)强化监督检查。配合水利部做好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认真做好对各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等涉及节水相关指标的考核工作,优化考核指标标准设置,切实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认真抓好环保督察、审计、巡视等反馈涉及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等问题的整改落实,采取业务性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取用水和节水监督检查,更好发挥以监促管作用。探索开展用水审计工作,鼓励各市选择超计划用水的重点用水单位开展用水审计。(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厅水资源管理处、厅人事处按职能分别负责)
六、提升公众节水意识
(十七)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加大全面节约战略、国家节水行动等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更加关注节水。积极做好“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期间节水宣传工作,持续开展全省“节水宣传月”活动,借助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节水政策宣传、公益宣传和典型宣传,广泛普及节水知识,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在全社会引领节水文明风尚,形成节水惜水护水的浓厚氛围。(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厅政策法规处、省水利综合事业服务中心按职能分别负责)
(十八)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加强节水政务信息公开,办好“ ”网站山东频道。依托各级水情教育基地等平台,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体验式教育,加强省市县三级节水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巩固培树“关爱山川河流”水利志愿服务品牌,广泛开展节水志愿服务活动,探索支持志愿者、社区、专家学者提供节水宣传等社会服务。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在农业、工业、公共机构等领域积极开展省级节水标杆单位、国家水效领跑者遴选活动,2023年遴选公布灌区、企业、园区、公共机构节水标杆单位80家,发挥节水标杆示范引领作用。(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厅机关党委、省水利综合事业服务中心按职能分别负责)
七、强化保障措施
(十九)完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各级节水工作部门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压实责任,统筹抓好国家节水行动、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行动、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全面节水、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等重点任务落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省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
(二十)拓宽投入渠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将水资源节约高效利用作为公共财政支持的重点领域,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营,鼓励专业化节水服务企业面向市场开展节水服务,激发节水市场活力,培育壮大节水产业。(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厅财务管理处按职能分别负责)
(二十一)强化科技支撑。加强节水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推动节水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用水精准计量、水资源高效循环利用、节水灌溉等领域重大科研攻关,力争形成一批节水关键技术,推动节水新技术装备规模化应用。加强实用型节水专业技能人才培养,鼓励开展节水咨询、水平衡测试等技术服务,推动建立节水服务技术协会等社会组织,搭建行业交流、社会服务平台。做好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装备征集、推广应用工作。推进节水信息系统建设,提升节水智慧化管理水平。(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厅科技与对外合作处、省水利科学研究院、省水利综合事业服务中心按职能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