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水节字〔2023〕1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计划用水管理,提高计划用水管理水平,根据《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水利部关于印发<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14〕360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现就进一步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重视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计划用水管理是落实节水优先方针、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深度节水控水的重要手段,是保障用水单位科学合理用水、遏制用水浪费的有效措施。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计划用水管理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落实措施,严格计划用水管理程序和标准,引导用水单位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推动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分工协作,统筹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用水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以下简称取水许可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具体管理权限由设区的市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水资源税水量核定等工作确定。
(二)由供水单位供水且年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非居民用水单位(以下简称管网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所在地供水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部门下达。各设区的市应当按照《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有关规定,明确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管网用水单位的用水量规模。
(三)用水单位有多个取水口或取用多种水源的,用水计划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分别下达,或者联合下达。有关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各类水源优化配置、统筹核算。
三、务求科学高效,规范开展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各级应当坚持科学高效原则,建立完善计划用水管理制度,规范用水计划的申报、核定和下达工作,严格落实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一)组织做好用水计划申报工作。各级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用水单位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已有用水单位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新增用水单位于用水前30日内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用水计划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用水单位基本情况,主要产品名称及适用的用水定额、近3年实际产量、水源类型和用水量、下年度计划产量、申请水源类型及水量,有多种产品的应分别填写;供水单位应当同时提供上一年度供水台账,内容包括主要用水单位的年用水量、用途等。下年度申请用水计划量与本年度相比有较大变化的,应当附相关佐证材料。
(二)科学核定用水计划。计划用水管理部门接到用水单位提交的用水计划建议后,根据用水定额、用水单位需求、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以及取水许可水量或者供水单位供水能力等核定本年度用水计划。用水单位因建设、生产、经营等原因申请调整用水计划的,管理部门应当按程序重新核定下达。具备非常规水源利用条件的,在核定用水计划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非常规水最低利用量或利用比例。具备非常规水源利用条件而未充分利用的,应当相应调减下一年度常规水计划指标。
(三)按时下达用水计划。用水计划可通过制发文件、计划书等形式,一般于每年的1月31日前下达,新增用水或申请调整用水计划一般在收到用水计划建议之日起20日内下达,最长不超过30日。取水许可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下达或调整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用水计划抄送税务机关,并录入水资源税在线监测系统。管网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下达后,计划用水管理部门于每年2月15日前将用水计划下达情况及上年度用水计划执行情况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严格落实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超计划(定额)取用常规水资源的,执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其中,取水许可用水单位存在超计划(定额)用水情形的,按照《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超计划(定额)加价水资源税制度。管网用水单位存在超计划(定额)用水情形的,按照《省物价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47号)、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或当地有关规定,执行超计划(定额)加价水费制度。
四、严格规范管理,不断提升计划用水管理效能
(一)建立工作台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主管部门、供水单位要加强协作,建立台账,共享信息,共同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区域计划用水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用水计划台账报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完善配套措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健全完善计划用水管理相关制度措施,确保计划用水管理主体明确、规范严谨、过程透明、有据可查,既要保障用水单位合理的用水需求,又要体现节水控水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进一步探索优化管理程序和管理模式,推进计划用水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加强监督管理。计划用水管理已经纳入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全省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也是各级巡视、审计的重点内容。省有关部门将每年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对计划用水应纳未纳、规范管理等进行检查抽查。各市也要组织对所辖县(市、区)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和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计划用水政策宣传,引导供水单位、用水单位充分认识计划用水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做好计划用水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计划用水指导服务,广泛听取供用水单位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逐步提升计划用水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