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足全国的1/6,水资源严重短缺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而节约用水是解决山东省水资源短缺的根本途径。
“《条例》起草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梳理我省节约用水工作中面临的管理体制不健全、节水措施不系统、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等节水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找准症结、精准施策,建立健全符合我省实际的节约用水体制机制。并且,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节水措施,上升为法规制度,巩固节水成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仲泉说。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体系,根据上级确定的控制目标、本行政区域水资源可利用量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进行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以及由供水单位供水并且年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用水计划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用水需求、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以及取水许可水量或者供水单位供水能力等进行核定。
在加强节水管理方面,《条例》要求严格执行用水定额管理、节水产品认证、水效标识等节水制度。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并适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发布实施。编制区域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开展取水许可审批、计划用水核定、节水评价、节水载体评定以及节水监督检查等,应当将用水定额作为重要依据。设区的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用水定额。
《条例》明确,用水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申请节水产品认证,取得节水产品认证证书,使用节水产品认证标志。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节水产品认证标志。列入国家实施水效标识产品目录的产品,其生产者、进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水效标识,并对水效标识以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禁止伪造、冒用水效标识或者利用水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节水措施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集蓄雨水、淡化海水、微咸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优化用水结构,提高非常规水利用率。规定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统筹供排水、污水处理以及回用,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还规定了农业灌溉、工业和民用建筑、园林绿化等领域应当采取的节水措施。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区分不同用水,实行差异化水价。农业用水执行农业水价。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特种用水行业的用水执行特种水价。再生水水价应当根据其水质、成本以及用途、用量等因素,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