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山东省菏泽市召开《菏泽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菏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孔祥伟,菏泽市司法局副局长、三级调研员潘守康,菏泽市水务局副局长佀赟,菏泽黄河河务局纪检组组长冯特立参加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介绍了《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条例》是菏泽市首次参与的省人大常委会主导的沿黄9市协同立法项目。黄河水约占菏泽市总用水量的40%,对支撑菏泽市居民饮用水安全、工业发展、粮食安全、生态修复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保障作用。作为黄河入鲁第一市,菏泽市因其独特的区位优势在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做好黄河流域协同立法工作是推动实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法治实践,也是运用法治手段规范黄河水资源利用,助力全市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条例》贯彻执行中央、省委相关政策,紧扣黄河水资源保护利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体制机制障碍,提出切实有效措施,把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落实到地方立法工作之中。
《条例》贯彻省人大常委会“主题协同、特色鲜明”的立法思路,以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为根本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水资源管理新要求,从黄河水资源的取用、行业节水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
《条例》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领导,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各领域深度节水控水,促进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明确了水务部门、黄河河务部门的具体职责,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条例》在注重提高农业、工业、生活等行业水资源利用效率的同时,从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完善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资金投入机制,落实国家节能节水税收优惠政策,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节水产业,多渠道开展宣传教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旨在全方位多角度促进菏泽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