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简称《条例》),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分七章五十条,分为总则、规划与计划、节水管理、节水措施、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基本原则: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总量控制、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亮点一:落实总量强度双控,强化计划用水管理
《条例》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体系,根据上级确定的控制目标、本行政区域水资源可利用量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进行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其他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供水主管部门下达,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多种水源的用水单位,应当分别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用水计划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用水需求、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以及取水许可水量或者供水单位供水能力等进行核定。
亮点二:落实部门主体责任,加强节水技术推广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海洋、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节水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推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加强节水技术研究,开展产学研用合作,研制和开发节水技术产品并推广应用。
亮点三:加强用水定额管理,推动水资源论证实施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并适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发布实施。编制区域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开展取水许可审批、计划用水核定、节水评价、节水载体评定以及节水监督检查等,应当将用水定额作为重要依据。设区的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用水定额。涉及取用水的相关规划和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应当包括节水评价内容,合理确定用水规模。行政审批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将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开展情况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亮点四:开展水平衡测试,落实节水“三同时”
《条例》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水平衡测试制度,引导和规范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作为用水单位申请或者调整用水计划、申报或者复核节水载体等的依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亮点五:严格用水计量,强化水资源统一配置
《条例》明确指出,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已安装的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取用水量按照取用水设施满负荷取用水量计算。《条例》对节水措施予以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集蓄雨水、淡化海水、微咸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优化用水结构,提高非常规水利用率。规定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统筹供排水、污水处理以及回用,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亮点六:强化资金支持,完善节水奖励激励政策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节约用水的财政投入,主要用于节水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以及节水重点项目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节水项目给予税费减免和资金扶持。鼓励节水服务机构与用水单位签订节水管理合同,提供节水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资金支持、税费优惠等扶持政策。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助或者资金扶持:(一)水效领跑者或者在节约用水、减少水资源消耗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二)在非常规水开发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三)研究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