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节水评价技术导则地方标准
水资源越是短缺,节水越要先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处西北干旱半干旱区,水资源严重短缺,制约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方针,全面落实节水评价制度,从源头遏制粗放低效用水、纠正不合理用水,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公布《节水评价技术导则(DB64/T 1947—2023)》(以下简称《导则》),自2024年2月3日起实施。
《导则》明确,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地表水年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开展节水评价。规划包括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开发区、新区规划和取用水有关的水利工程规划等。建设项目包括蓄水工程、引水工程、提水工程、调水工程、地下水利用工程等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工程项目,从江河、湖泊、地下、水库、渠道以及公共供水管网等取水或取用其他项目退水、排水并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的非水利工程项目。
《导则》要求,规划和水利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应包括现状节水水平评价、节水目标评价、节水潜力分析、节水符合性评价、节水效果评价、节水评价结论与建议等,非水利建设项目应包括现状节水水平评价、节水目标评价、节水潜力分析、节水合理性评价、节水效果评价、节水评价结论与建议等。节水指标目标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发布的管控指标值和相关标准要求等选取,单位产品用水量应符合国家或自治区用水定额标准要求、符合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要求。《导则》给出了总量控制、强度控制、行业节水、节水管理等6类22项节水评价指标体系及指标评价要求。
《导则》紧扣《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落实《黄河保护法》,突出宁夏全域贯彻“四水四定”原则、深化用水权管控实际,提出具有地域特点的节水评价对象、内容、方法、措施和要求,必将有力强化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地位,推动实施深度节水控水行动,打造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先行示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