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节水法治体系 促进流域节约用水——《黄河保护法》问答录之黄委节约保护局
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要求黄河流域全面实施深度节水控水行动,实现用水方式由粗放低效向节约集约的根本转变,以节约用水扩大发展空间。如何看待《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以下简称为《黄河保护法》)对新时期推进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的重要意义,近日,记者采访了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节约保护局局长何予川。
问:《黄河保护法》的出台对完善黄河流域施行深度节水控水的法治体系有什么意义?
答:黄河水资源天然禀赋不足,节约用水既是破解复杂水问题、推进生态文明的关键举措,也是推动流域高质量发展必然要求。《黄河保护法》关于节约用水的条款贯穿整部法律,在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四章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七章促进高质量发展、第九章保障与监督、第十章法律责任等五个章节的十余个法条中,对水资源节约作出了直接明确规定。水资源节约相关制度以加快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为统领,在施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强化国民经济各行业节水、加快形成水价体系、推进节水市场化、促进非常规水利用、严控高耗水项目、推行节水优惠政策、明确节水法责八个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节水相关条款,共同构成了我国在黄河流域实行深度节水控水的法治体系。
问:《黄河保护法》在黄河流域实施用水定额管理方面有哪些新的制度设计?
答:《黄河保护法》针对节约用水,提出了两项制度:一是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制度;二是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其中,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的提出在全国具有首创性。
用水定额是单位时间内,单位产品、单位面积或人均生活所需要的用水量,是判定用水行为是节约还是浪费的一个准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基于黄河流域最大的矛盾是水资源短缺这一基本判断,《黄河保护法》明确提出了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这是黄河节水管理的重大制度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核定取水单位的取水量,应当符合用水定额的要求。同时,法条中还规定了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制定、执行的相关条款,并在第十章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对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用水单位的处罚措施。
为加强节水工作,国家先后制定发布了国家用水定额共150余项,流域各省区也更新发布了新一轮省级用水定额,基本建立了覆盖主要用水行业的用水定额体系。其中,工业用水定额涵盖高耗水工业主要产品;服务业用水定额涵盖高耗水行业及用水相对集中的行业。但目前行业用水定额的强制性约束不足,制度设计中倡导性居多,辅以行政审批和经济处罚,针对多用水、浪费水的情形,制度刚性约束力不足,与黄河流域水资源的稀缺性不匹配,不利于节约用水。
《黄河保护法》明确,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也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用水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记入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黄河保护法》对用水单位超定额用水强化了制度刚性约束力,为强化节约用水基础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问:《黄河保护法》建立了促进节水的水价体系,这一规定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黄河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在黄河流域建立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体系。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水价实行高额累进加价,非居民用水水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本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继承和发展,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国民经济各行业水价机制的明确规定。
我国在推进黄河流域水价机制方面建立了一些规章制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要求“提高工业用水超定额水价”“适度提高引黄供水城市水价标准”;《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方案》要求“用好财税杠杆、发挥价格机制作用,倒逼提升节水效果”;《水利部关于实施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行动的意见》要求“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利部关于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的指导意见》要求“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有序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水资源超载地区与其他地区的水价差价”。《黄河保护法》建立水价机制,为黄河流域全面推进水价改革提供了法治依据,加快建立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体系成为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也必将促使全社会提升节水意识,带动全社会实现由“要我节水”向“我要节水”转变。
《黄河保护法》的发布施行,是国家推进黄河保护治理的重要里程碑,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武器,必将为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工作保驾护航,推进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以节约用水扩大发展空间,走好水安全有效保障、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生态明显改善的节约集约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