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法国等六国水污染防治举措
随着工业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水污染日趋严重,成为世界性的环境治理难题。为了民众健康、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防止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已经迫在眉睫。
英国: 科学规划 重点治理
2013年,英国环境、食品和乡村事务部依据《欧盟水框架指令》对其境内水体质量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内质量处于“良好”以上的水体仅占总体的27%。
针对境内水体污染物来源的分布状况,英国政府从农业生产和城镇生活污水两个方面入手,解决水体污染问题,主要政策有以下3个方面:一是强化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水体保护意识。首先在英格兰地区启动了“水域周边敏感地区农地管理项目”,对农业生产造成水体污染的途径和危害向农民普及知识。二是使用强制措施降低农业生产污染危害。依据欧盟有关指令,严格限制硝酸盐和磷化合物化肥使用的数量和时间,并对违反规定的农户处以重罚。三是提供指导和资金促使农户改变生产模式。英国政府设立了总额为21亿英镑的“环境监察项目”,与农户签订协议,确立其在水体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通过这一系列激励措施,当前英格兰地区70%的农地在农业生产中采取了控制或避免水体污染的耕种模式。
在城镇生活方面,英国政府首先将英格兰地区划分为66个水体区域,每个区域实行地方政府、社区以及企业共同管理,并注重发挥社区的作用。2012年至2015年,累计投入1000万英镑,联合地方政府、社区和关注公共水体保护的非政府组织,推动社区机构加强水污染领域宣传工作,并支持居民区污水管道改造等活动,降低居民生活污水对公共水体污染。与此同时,加强中央、地方政府和公路管理局的协作,提升水体保护在交通规划中的重要性。针对城镇生活垃圾对公共水体的污染控制,在与社区合作加强宣传的同时,主要通过重金处罚的方式予以控制。英国当前针对城市地区的河流、湖泊、海滨区域等公共水体建立了全面的监控体系,对向公共水体丢弃垃圾的个人最高处以2500英镑的罚金。
韩国: 总量管理 分类防治
在上世纪工业化发展时期,韩国也发生过水质污染事故,事故伤痛的记忆以及经济发展带来的环保意识提升,使韩国民众对水污染防治的关注度非常高。韩国政府也为此做了多方面的工作,制定了具有很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水污染防治办法。
韩国环境保护部门将水质污染的原因按污染源划分为点污染和非点污染两大类。点污染指的是由固定排放源产生的污染,这其中包括生活污水,占到了此类污染量的60%;工业废水,占39%;畜牧业废水,占1%左右。非点污染指的是道路、土壤等中的污染物质和富营养化物质对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的污染。由于此类污染发生地点不固定、范围广,因此成为韩国政府关注和集中治理的重点。
韩国环境部根据不同的水质污染源类别制定了相应的防治办法。对于点污染源,韩国政府主要通过设立污水处理厂,并根据污水的具体情况,进行物理处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学处理。对于非点污染治理起来则相对复杂,首先在农民中倡导正确的施肥方法,即在农作物对肥料需求旺盛时期集中施肥,其他时期少施肥,绝不过度施肥,以减少土壤中的富营养化物质;其次是在主要道路等污染源与水源地之间修复和加强自然生态系统,设置植被缓冲带,减少不透水层面积等。
韩国政府从2004年开始实行的水质污染总量管理制是治理水污染比较行之有效的办法。水质污染总量管理制是指各地方政府针对管辖区段的河川科学地制定目标水质,以此推算出为实现和维持目标水质最大的水质污染物容忍量,并据此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管理制度。韩国环保专家认为,污染总量管理制的实施具有三方面的重要意义:首先是通过科学的水质管理,提高了环境治理的效率性,使环保和经济发展的矛盾最小化,提高了治污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其次是规划细化到各级政府,细化到各排污源头,使各方责任明确,使政府和企业间、企业和企业间矛盾最小化,提高了管理的实效性。再次是在制定规划时统合上下游区域的意见,避免了地域间的矛盾,增强了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
德国:完善立法 研发技术
在德国,人们可以享用到充足且优质的饮用水。除了德国水资源丰富之外,还得益于完善的立法、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资源保护措施。
在德国水法体系中最重要的是《水平衡管理法》。一直到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通过前,水事务管理一直都属于各州自行管辖事务。根据《基本法》原第75条规定,联邦对于水管理有框架性立法权限,但直到1957年联邦议会才通过《水平衡管理法》。1976年德国利用经济手段对水体保护进行补充的《废水征费法》,才最终在水管理领域制定了联邦范围内统一的法律性框架。这是德国首次按“谁污染谁付费”原则,收取环境保护费用。费率取决于排水数量和其所含有危害物的性质。污水排放收费能促进水消费者尽可能降低排放。收费资金由联邦政府支配,专门用于支持水体质量保护和提高。
德国水资源管制和水体保护受到欧盟法律性规范的深刻影响。2000年12月,欧盟开始实施水框架指令,并要求到2015年所有水体在数量和化学两方面达到良好状态。数量状态良好是指地下水汲取和恢复能实现平衡。据统计,2008年德国已有95%地下水域能实现数量状态良好。
2009年德国颁布联邦新水法,在水务上从原来的框架性立法权限升级为完整立法权限。新法在整体上承袭了原法规大量内容,但不只是条文重新表述和结构重新编排,更是大量吸收了各州水法中的内容,同时还将欧盟指令及时转化为成员国国内法,在德国历史中第一次实现了全国统一的、直接适用的水管理法。德国亥姆霍兹研究联合会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沈百鑫告诉记者:“德国水环境治理可以总结为:一个理念,即综合治理;两个标准,即环境质量标准和先进技术标准;三个立足点,即设施、水危害物质和特别保护区。”
德国对废水处理执行相当高的标准。德国联邦能源与水经济联合会的资料显示,与欧盟许多其他国家相比,德国的废水几乎100%按欧盟最高标准进行处理。“水供给和处理的长期安全性、高饮用水质量、高废水处理标准、高客户满意度以及细心保护水源”的“五支柱”原则成为德国水务行业标杆。
德国柏林水务中心CARISMO项目以最大化利用污水中有机物质的新技术,获得了2014年德国可持续发展奖。德中环境与能源促进中心理事长周旷昕告诉记者:“很多人难以想象,在城市污水中含化学能的有机成分在很大程度上还能作为一种可再生能源。然而,在传统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里,人们还在大量使用曝气,通过生物降解来降低废物水中的有机物。”CARISMO项目将污水处理厂初沉池改为利用混凝沉淀后,用滚筒将沉淀物和有机物过滤并送至污泥厌氧发酵,提高产期率,降低曝气池氧气消耗。不仅可节约能源,而且还能产生更多的能源。
柏林的大型污水处理厂目前每处理一立方米需要消耗0.2至0.4千瓦小时特定能量。然而,利用最佳的可行性技术方案,废水中所含的有机物质完全转化为甲烷,反而可以在理论上产生甚至高达每废水立方米0.8千瓦小时的能量。研究者认为,到2030年,这一项目可以在不改变污水处理目标的前提下,将污水处理厂由化石能源的消费者转变为可再生能源的净生产者。
法国:软硬兼施 合理利用
法国政府非常注重对水资源的污染防治,同时积极实行多管齐下的水资源治理模式,主要依靠法律与城市硬件设计维持了日常用水的安全与便利。
早在1964年,法国国民议会决议通过了《水法》与《水域分类、管理和污染控制法》。随着法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变化与需要,《水法》在1992年得到了较大修改并沿用至今,进一步有效地协助了法国政府对本国水资源的治理。在法律实施原则上,《水法》体现了四大原则:首先是综合治理原则,该原则将水资源与其他资源一并纳入生态系统保护环节内,使得法国的环境保护体系保持完整性与系统性。其次是流域治理原则,《水法》规定,法国国内水资源以流域为单位进行综合治理,当经济活动涉及排污、资源开发等水资源管理事项时,经营者必须遵循流域管理委员会的意见,“谁的流域谁负责”。第三是全民治理原则,除了法国政府及其下属的各级流域管理委员会外,民众也应广泛参与进水资源治理的环节当中,民众有监督相关管理机构的义务,同时民众代表也应对水资源治理问题提出建议对策,使水资源保护与治理“大众化”。最后是经济治理原则,这里的“经济治理”主要是指利用金钱罚金来规范并约束社会用水行为,旨在利用经济杠杆来保护法律的可实施性以及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在法国,向自然水域排放污水需得到严格审核,同时还需向流域管理部排污部门缴纳高昂的排污费,一旦超标便将收到重磅经济罚单乃至法庭传票。另一方面,污水处理与水资源再利用产业则是被政府鼓励的行为,具体的鼓励措施便是向这些产业发放补贴与资助。
法国在水资源保护以及污染防治等方面之所以取得较高成就,除了依靠成熟的法律法规外,完善的人工水循环系统也使得整个社会尝到了合理利用水资源的甜头。法国的供水系统在设计之初便分为了两套系统,以巴黎市为例,一套是流入百姓家中水龙头的饮用水系统,另外一套是主要供城市清洁与绿化的非饮用水系统。据当地清洁员工称,这些用于清洁路面,调整城市空气湿度的水最终会流入下水渠,污水在进入污水处理中心后,在物理过滤掉表层垃圾后,还要接受生物过滤,将污水中的富营养化物质消除,在完成这个环节后,水质即可达标,并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再次使用,抑或排入自然水域内。凭借着全市区长达2200公里的地下污水管线,巴黎得以较为“奢侈”地合理利用水资源进行城市清洁。
瑞士: 严格高效 普及净化
半个多世纪前,瑞士水生态环境建设也曾走过弯路。水利用的飞速发展,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当时,瑞士的湖水普遍遭到来自工业和生活的污染,污水收集率仅为20%,水质环境持续恶化。
日内瓦湖是欧洲中部地区最大的饮用水蓄水池。上世纪60年代,日内瓦湖水体出现污染,家庭污水和工业废水不经处理就被直接排入湖中。此外,周边农林业大量使用农药,对地下水也形成严重污染,到70年代中期,湖中鱼虾近乎绝迹,成为“死湖”。巴塞尔市的水源来自莱茵河,在上世纪中叶,生活废水、高毒性废弃物和工业废水的排放,则导致莱茵河污染达到历史上最严重的程度。苏黎世市的露天和封闭河道曾经常被滥用于转移工业区和住宅区污水。直至当污染的后果明显到眼可见、鼻可嗅的程度:河道散发恶臭,湖泊不再吸引人们游泳,动植物渐渐消失,洪水在频次和强度上激增,人们才意识到,苏黎世水治理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此后,知错即改的瑞士人开始着手治理水污染。严峻的形势使瑞士政府部门、私营企业和民间团体不得不坐下来商讨对策,并及时采取措施。
瑞士的经验表明,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解决水污染问题只有一个办法:将废水排入自然水域之前首先使其净化。过去几十年,瑞士投资数十亿瑞郎,建设了一项积极有效、遍及全国的污水净化工程。污水净化网遍布城市与村庄,数百个污水净化装置把下水道废水中的有害物质滤出。目前,瑞士民用水水价中,高达三分之二是专门用来处理生活污水的。瑞士联邦环境局专家赛德勒尔说:“污水必须经过污水厂净化后才能排放出去。所以现在瑞士很多地方都把河水、湖水作为饮用水源,稍加处理便可直接饮用。”
瑞士水污染防治的另一条重要措施就是让水循环重新自然化。在近百年中被引直或被开凿成运河的河流及小溪,要重新变回河床,恢复河流的原有面积。目前,河流回归的自然工程已在瑞士各州全面展开。尽管费用高昂,但让河水重归自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保障生态平衡,预防洪水泛滥并加强水的自然净化能力。
比如埃默河,由于人工改造,其河床左右是水泥砌成的河墙,河床变得笔直,从而使得河水急速地从布格多夫市流向其他地区。由于河床的宽度被水泥河墙所固定,河水无法向两岸扩展,造成河水流速快,力量大,不仅使两岸所有的植被根本无法生存,而且放大了洪水的危害。随着拦水装置的不断增设,这又对瑞士主要鱼类——鳟鱼等的生存造成了致命打击。如今,治理后的埃默河南段已恢复了原来的河床模样。
经过近几十年严格高效的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管理,瑞士的水生态环境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今天,瑞士的城市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已经百分之百做到了经处理后再排放,瑞士的湖水甚至都已经接近饮用水的标准。在瑞士,水泉、溪流、河流和湖泊是人们休养生息的理想场所。
日本: 问责严厉 信息公开
日本在维护水资源安全问题上有过沉痛的教训。为了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合理布局,日本曾忽视了环境问题,许多重化工业企业肆意向江河湖海排放废水,不仅污染了日本的水资源,而且严重威胁居民的健康和生活安全。如九州地区的熊本县,由于当地的化肥厂直接排放含有汞的废水,使当地居民患上脑神经麻痹的怪病。从上世纪60年代起,日本各地连续发生多起水污染造成的社会事件,引起日本全国的强烈反响。
在舆论的压力下,日本政府不得不下决心解决企业排污造成的水污染问题。日本首先从立法开始,短短几年,先后通过了诸如《控制工业排水法》、《水质污染防治法》、《湖泊水质保全特别措施法》等法律,后来,日本又根据情况变化多次修改《水质污染防治法》。这样,日本主管部门和法律部门就可以依据这些法律监督和管理水资源,并调查和追究污染水质的责任方。
日本有关法律的最大意义,就是将水资源的安全和地方行政长官的责任联系到一起。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各地行政长官是当地水资源安全的责任人,应依法对居民用水和水资源的安全进行管理和监察。因此,一旦出现水质问题,当地行政主要官员将被议会问责,还会面临舆论的强大压力,问题严重的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在这种法律和舆论的约束下,日本任何一级行政长官对水资源和居民用水的安全达标都不敢掉以轻心,尽心尽责地管理和监察水质的安全,否则不仅自己的“乌纱帽”不保,而且可能身陷法律纠纷。
日本为确保水资源安全,防止水污染,还建立了信息公开和居民查询制度。在许多城市,主管部门都在供水系统的各个环节设立了监控系统。如东京都,从上游的水源到最终段的居民家庭管道,一共安装了10多个检测点,共有60多项检测项目,而且随时公布这些项目的检测结果。居民每天可以从东京都水道局的网站上看到有关信息。如果居民感觉自己家中的水质有问题,可以电话询问水道局,或登门查询,水道局必须给予说明,或上门检查。
为解决企业排放问题,日本政府采取了“鞭子加糖块”的政策。一方面,严厉打击非法排放的企业。大阪附近的一家化工企业,偷偷向河川中排放废水,结果被当地政府和居民联合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作出高额罚款,结果企业很快倒闭,企业负责人也锒铛入狱。后来,日本又对多起非法排放的企业作出严厉的处罚。另一方面,日本政府向投资建设污水处理系统的企业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还给予税率上的优惠。这些政策让企业知道,与其违法排污被罚高额罚金甚至企业倒闭,不如拿出些资金修建废水处理设施,而且还能得到政府的补贴,政策引导使日本在短时间内就杜绝了企业排放污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