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利厅落实节水型灌区创建工作
为推进国家节水行动,贯彻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节水型灌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办农〔2021〕107号),提高灌区灌溉水利用率,促进农业节水增效,近日,安徽省水利厅印发了《关于开展节水型灌区创建工作的通知》(皖水节函〔2021〕293号,以下简称《通知》),全面部署落实节水型灌区创建工作。
一是提出了总体要求。紧密结合灌区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等建设,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以提高灌溉水利用率为核心、以加强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为抓手,着力加强灌区管理体系建设、制度建设、能力建设、节水灌溉推广和节水宣传教育,推动灌溉用水方式的转变;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综合施策、系统创建,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鼓励引导、分级命名”的原则,到2022年创建10处、到2025年创建25处省级节水型灌区;到2030年,力争30%的大中型灌区达到省级节水型灌区标准。
二是明确创建范围,制定了评价指标体系。节水型灌区创建范围为安徽省范围内的大、中、小型灌区和井灌区;省级节水型灌区为1万亩及以上灌区。创建内容主要为工程节水、管理节水、技术节水和宣传教育,评价指标划分为工程措施、管理措施、技术措施、节水宣传等4项一级指标和鼓励性指标,并细化为17个二级指标及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形成了节水型灌区评价指标体系。
三是明确了申报程序。灌区管理单位对标自评,符合基本条件、总分达到基本要求的,按照统一格式编制申报材料,向灌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评审、公布和报备,对符合省级节水型灌区条件的向省水利厅推荐申报省级节水型灌区,由省水利厅组织评审。已命名的节水型灌区原则上由原命名单位每5年复核一次,复核不通过的应撤销其节水型灌区称号。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灌区管理单位开展节水型灌区创建工作,各灌区管理单位要增强主体意识,积极推进节水型灌区创建。要落实经费补助,省水利厅将根据水资源费及农村水利经费等有关管理规定,对创建省级节水型灌区给予适当补助,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项目带动与经费补助相结合,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节水型灌区建设。要强化推进措施,建立创建名录分步实施,确保节水型灌区创建目标任务顺利完成。要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创建质量;认真总结节水型灌区创建经验,大力宣传节水型灌区创建成效,示范带动农业灌溉用水效率的整体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