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分河而治”到“共同治理”,三省携手立法保护赤水河
新华社北京6月19日电 我国首部流域法律——长江保护法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记者日前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集体采访获悉,云南、贵州、四川三省探索共同立法保护长江支流赤水河流域,有关决定和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同步施行。这是我国地方立法形式的重大创新。
从“分河而治”到“共同立法”
流经云贵川三省的赤水河,因红军“四渡赤水”的壮举而为人们所熟知。其实,赤水河作为长江流域的重要支流,是许多珍稀特有鱼类的重要栖息地和繁殖场所,对构建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大意义。
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欧琳介绍,近年来,三省在长江流域率先建立跨省生态补偿机制,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取得积极成效。但由于各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域功能定位、产业布局、保护方式和执法标准等存在差异,“分河而治”带来的流域管理难题还较为突出,需要以系统观念和法治思维推进共同保护。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指导推动下,三省人大建立了赤水河流域保护立法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牵头协作机制,成立共同立法工作专班,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开展实地调研,寻求最大立法共识。
经过各方共同努力,今年5月底,三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同时审议通过了各自的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自7月1日起同步实施,自此开启三省共同立法保护赤水河流域工作的新局面。
强化流域综合治理
“作为全国首次跨行政区域的流域生态保护省级地方立法,此次共同立法调整的对象不仅是某一省的生态环境保护,而是赤水河流域三省的共同保护治理。”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勇说。
他表示,三省在立法工作中以“赤水河全流域保护一盘棋”的战略思维出发,从流域综合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的角度,聚焦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之间产业布局、发展需求、环境准入、污水排放标准、环境监管执法等不一致带来的难点焦点问题,着力于跨行政区域的协调配合、联防联控,以系统性思维和法治观念完善三省协同保护机制,形成上下游联动、干支流统筹、左右岸合力,推动省际间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共同治理,构建赤水河流域共抓大保护新格局。
“共同立法细化衔接长江保护法有关规定,坚持系统观念,突出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协同治理,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切实维护流域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赤水河流域独特的自然、生态和人文环境,为依法加强赤水河流域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提供法治保障。”欧琳评价道。
体现地方立法特色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筠认为,此次三省共同立法的一大创新,是采用“共同决定+条例”的方式,既强化流域共治、又体现各自特色。一方面,通过共同决定对涉及三省的重大问题作出共同承诺,体现了共性立法需求;另一方面,在各自条例中进一步细化措施,回应了个性化立法需求。
以云南省为例,赤水河流域内的镇雄县、威信县脱贫摘帽的时间并不长,保护治理任务重但财力不足,当地群众对生态保护补偿的问题十分关注。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马春文表示,针对群众关切,云南省的地方条例对生态保护补偿问题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同时,条例将该省近年来开展的小水电站拆除、硫磺矿渣整治、全面禁渔等治理措施提炼固化为法条,加强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此外,为加强赤水河流域特有的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还对扎西会议旧址、鸡鸣三省大峡谷等人文自然景观的保护作了规定。
“共同立法解决了国家层面难以为每个流域专门立法的问题,推动地方治理协同合作,共同破解流域生态保护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共性难题,为地方流域共同立法探索了新路子、新模式,提供了新经验。”欧琳说,下一步,将推动长江保护法和三省赤水河流域保护共同决定、条例的学习宣传,加强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正继续推动流域区域立法工作,目前黄河保护立法已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有关方面正在抓紧草案起草工作;此外,将深入总结地方流域区域共同立法的创新做法,加强理论研究,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