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2年11月22日印发,于2022年12月25日开始实施。
一、起草背景
2019年初,为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充分发挥计划用水对节水的促进作用,当年7月1日我省制定印发了《河北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在技术和流程方面规定的较为详细,处罚和监督管理方面规定的较少,由于当时缺少上位法支持,导致市县在计划用水工作落实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和阻力。
2021年5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按照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统一安排部署,5月31日节水处报请废止《河北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试行)》,厅政策法规处予以采纳。
2021年5月28日省人大通过《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条例》对用水户用水计划制定和管理、公共供水企业计划用水监管、超计划用水处罚、公共供水企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平台对接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为我们开展计划用水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
2022年,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落实《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节水处再次启动了《河北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在制定过程中,不仅结合近4年计划用水管理工作中总结的经验,同时也充分借鉴了江苏、河南、山西、广州等省好的做法,力争制定的《河北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符合实际、务实管用、严格有效。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3.《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
4.《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三、起草过程
《办法》坚持以供定需、量水而行的原则,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树立区域计划用水总量、地下水用水量从严控制,用水户用水计划从严核定的理念,以推动落实“节水优先”方针为统领,以规范计划用水管理程序为目的,以强化违规处罚为手段,2022年1月组成专班,着手开展《办法》的起草工作。通过学习国家和我省现行法规规章,收集借鉴外省市计划用水办法、规定等,多次深入市县一线调研座谈,充分了解各地计划用水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及好的经验做法后,专班实施集中封闭办公,起草了《河北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先后征求了水利部专家、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水利(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充分吸纳并修改完善。
6月9日、6月20日,先后征求了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以及社会公众意见。
7月14日,会同厅政策法规处,组织石家庄、唐山、邯郸3市的计划用水具体负责人员,以及石家庄供水公司计划用水主管人员,现场进行讨论和意见征询。
8月12日,提请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9月19日,向厅政策法规处进行专题汇报;9月20日,厅政策法规处出具了书面审查意见,我处按照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9月28日,邀请水利部全国节水办、水利部节水促进中心以及海委的专家,召开视频审查会,形成送审稿。
11月3日,在厅长办公会上,厅长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听取了关于该文件起草情况的汇报。会议原则同意通过《办法》,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会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6章30条。
第一章,总则(1~7条,共7条),主要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制定原则、总量管理职责、用水户管理职责和管理权限。
第二章,计划申报(8~10条,共3条),主要明确了计划构成、用水户报送建议、区域报送建议等内容。
第三章,核定与下达(11~17条,共7条),主要明确了区域总量核定下达、用水单位计划核定下达、用水单位计划核定要求、未申报计划处理、计划调整、非常规水源和计划用水管理等内容。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18~21条,共4条),明确了总结报告备案管理、水务经理职责、超计划管理、公共供水企业信息报送等内容。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22~25条,共4条),明确了计划用水单位奖励情形,以及计划用水单位上年度超定额用水,未按规定申报年度用水计划,未取得用水计划擅自取用水,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未按要求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或者应当利用再生水而未利用、未按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等情形的处罚规定。
第六章,附则(26~30条,共5条),明确了各市应当制定实施细则、释义、办法解释和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