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推进城市市政再生水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进一步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快推进城市市政再生水利用工作,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若干措施》要求,到2025年,全省城市再生水利用量不低于14亿立方米,全省市县平均再生水利用率达到60%以上。
《若干措施》提出,加强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系统分析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需求,以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为基础,合理布局建设输水管网、加压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设施。新建污水处理厂全部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现有污水处理厂逐步完善再生水利用配套设施。鼓励缺水城市新建城区因地制宜规划布局再生水管网,有序开展相关建设。鼓励工业园区、用水大户与市政再生水运营单位合作建设再生水管网,推广点对点供水,并在再生水供水沿线科学布局取水口,便于市政杂用、园林绿化等取水。
《若干措施》强调,强化城市排水行为监管。严格落实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许可制度,把好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关,为尾水再生利用打好基础。对未按许可规定事项排水的,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确保污水处理厂进水安全。建立健全重点排水户名录,对存在超标排水风险或隐患的排水户进行重点监管。
《若干措施》明确,拓宽再生水利用途径。积极推动城市市政再生水利用工作,推广将再生水用于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农林用水、垃圾焚烧发电厂冷却水、景观用水和生态补水等,相应水质分别达到相应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分质供水。鼓励具备条件的缺水地区,采用分散式、小型化处理回用设施,对市政管网未覆盖的住宅小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生活污水进行达标处理后实现就近回用。
《若干措施》要求,加强水资源分配管理。将城市市政再生水纳入非常规水源统一配置,在核定用水计划指标时,根据当地水资源、水环境状况以及再生水利用需求,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量及使用方向。
《若干措施》规定,积极出台再生水利用支持政策。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对于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河湖湿地生态补水、城市景观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的,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市政再生水利用。支持各地发展再生水供应企业,整合相关资源,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再生水水资源,提高城市市政再生水利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