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印发《廊坊市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办法》
时间:2023-10-11
来源:河北省水利厅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优化配置、节约保护水资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廊坊市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供给用户的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有效期3年。
《实施办法》规定用水定额核定主要采用定额法和统计法。用水定额实行动态管理,按年核定、按年考核计费。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用水量分为四档。第一档为定额内(含)的用水,第二档为超定额20%(含)以内的用水,第三档为超定额20%至40%(含)的用水,第四档为超定额40%以上的用水。第一档用水量按照政府规定的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供水价格”)标准执行;第二档、第三档、第四档超定额用水量除正常缴纳水费外,分别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1.5倍、2倍、3倍加收水费。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等行业超定额用水量除正常缴纳水费外,分别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2倍、3倍、5倍加收水费。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装备用水,在政府规定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分别加价8元和4元。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按照基准供水价格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等附加费用。实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节水产品推广、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以及企业节水技术改造等。
《实施办法》的制定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城镇节水减排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引导全社会增强节水意识,加强安全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