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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修订印发市供用水管理规定
时间:2024-01-19 来源:广东省水利厅

2024年1月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新的《佛山市供用水管理规定》,对细化、强化节水工作的部门协同,促进节水型设备、器具推广使用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

第四条规定,“市、区两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范围内、各区行政区域内的供水、用水、节水监督管理工作。市、区两级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各区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领域的供水设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供水价格的执行情况,依法抽检、查处生产、流通领域的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等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规定,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水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开展节约用水宣传工作,组织交流节约用水的先进经验。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推广中水回用和雨水收集设施的规划建设,鼓励环卫绿化、景观用水等使用中水;推广使用节水型设备、器具,表彰节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等。各用水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用水计量器具,加强内部用水的计量管理,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提高供水的重复利用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责任编辑:王盛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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